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的,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、名称、肖像、个人信息等;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
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不经肖
像权人同意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
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
(二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
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三)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
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四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
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五)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
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